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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自2004年9月1日起,国家将对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的结算方式,对“货到汇款”的进口付汇业务,实行自动核销。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改进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又一举措。

以前,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与信用证、托收等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一样,进口商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外汇局对付汇、到货数据核对一致后予以核销。

8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简化了银行审核单证手续。

《规定》主要包括,一方面,对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实行自动核销。进口商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同时,自动完成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人工到外汇局进行到货报审。外汇局通过与银行间的信息传递机制,获得进口付汇核销的监管信息,实施有效的事后监管。

另一方面,简化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业务的银行审核单证。鉴于货到汇款项下进口商办理付汇时货物已经到达中国境内,货物进口的合法性已经经过海关等部门的审核,《规定》取消了进口商办理付汇时需提交提单、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证明等有关批件和登记表格的要求。

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实施后,对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进口商在银行就可以同时完成进口付汇手续和到货报审手续,不再需要前往外汇局,而且进口付汇的审核单证也进行了简化。据统计,在进口付汇业务中,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约占40%。《规定》将有利于进口商大幅减少工作量,减少因单证收集、档案保管、往返外汇局和银行等发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在简化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规定》还加强了对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的监管,明确了银行应审核的单证和审核责任,要求外汇局对银行办理自动核销业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

近年来,外汇管理电子化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的“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逐渐完善,为改进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方式提供了技术保障。一方面,银行在为进口商办理付汇手续时,能够通过电子系统核对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从而保障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外汇局能够从银行获得有关纸质凭证和电子数据,事后对进口商的付汇和到货情况进行交叉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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