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运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系到货代及船公司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进出口双方的切身利益。货主委托货代租船订舱,把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港固然重要,但也不可忽视目的港船代理的选择。如果货代或船代理公司只考虑自身的费用收益,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不顾及进出口双方货物的安全、合理的费用以及能否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等,流失货源势在必然,损失的一定是长远利益。因此,货代或船代理在选择与协调船公司在直航或转船整个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这样才能够实现多赢。特别是对于目的港船代理的选择一定要认真谨慎。
[案例一]
2002年5月,笔者代表中国总公司在东南亚做出口贸易,从大连港为泰国A、B、C三家公司出运5000公斤扑热息痛、300OKGS安乃近和700OKGS扑热息痛拼箱货物,在香港转船。转船过程中,二程船公司只签发了一张提单并更换了提货人抬头,此15吨货装在一个集装箱,提货人改为泰国目的港船代理公司SFC SHIPPING CO.,LTD。货物抵达曼谷后,进口商提货时发现出现了问题。A、B、C三家公司分别凭从银行取得的一程船提单到海关无法报关,原因是与二程船提货人抬头不一致。而SFC又没有药品进口经营许可证,也不可以报关。并且A、B、C三家进口商任何一家都不可以单独报关。后来按照海关要求,进口商到卫生部、商务部备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且约定好同一时间报关开箱提货。这期间SFC公司不仅不能够提供好的服务及相应承担责任,而且还向A、B、C三进口商收取比正常船代理公司高出30%的费用,加上向卫生部、商务部、海关等额外多缴的费用,比正常多缴近40%。进口商非常不满,一致要求在以后的进口货物不要通过SFC公司,我方答应了此要求,并对进口商给予了额外损失补偿。事后,我们了解到,该客户对于一般进口货物,为多收取费用,而常常采取这种做法。但这已经给进出口商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潜在的风险。
[案例二]
2002年1月,笔者与菲律宾一客户签订50OOKGS VSS药品原料出口贸易合同,从大连港装运,目的港为菲律宾CEBU。可在香港转船后,转运的二程船是到MANILA的而非CEBU,因此,货物没有被运到CEBU港,而是运到菲律宾MANlLA港就将货物卸下,这与我们所签订合同规定的CEBU目的港及 CIFCEBU价格条款不符,并且一程船提单 (B/L)上也清楚标明货物最终运至菲律宾CEBU。MANILA船代理公司通知远在CEBU的进口商到MANILA报关提货,一切费用自理。进口商要求我们将货物运至CEBU,认为我们没有执行合同条款。通过我方货代与香港船代理公司及MANILA船代理联系后,MANIA船代理同意负责将货物运送到CEBU,但进口商必须在MANILA报关后支付比正常运输高出50%的运费才可以运送,否则,进口商自己提运。由于此笔贸易的付款方式是T/T预付,加上天气较热。货物已滞港近两周,客户是一生产工厂,等货投入生产,所以,我们只好同意进口商自己到MANILA提货,所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凭收据由我方支付。如果是其它付款方式,进口商完全有理由拒绝提货。事后,经过我方与国内货代协商,货代同意支付进口商额外损失400美元,问题才算得以圆满解决。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运输问题不可避免。但就选择目的港船代理一事,笔者体会最深,东南亚的客户经常提出,当地的XXX船代理公司收费太高,希望下次更换一个船代理公司;为什么不用以前货到目的港的船代理公司,那个船代理公司收费比较合理,服务也很好;为什么你们公司出运到泰国曼谷的货要在新加坡或韩国转船,那样运输时间比在香港转船长7天以上等等,这里面一定隐藏着费用的玄机。和谐的贸易应该是多赢的,各方都应从中受益。
建议那些货代或船公司应该多站在进出口商利益的角度选择目的港船代理。一是要选择那些信誉及知名度较高的国外船代理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服务周到,效率高,收费合理,处事公平;二是在选择国外船代理公司时不仅要注意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的相互衔接,而且更要注意货物的安全性;三是货代或船公司应该不断拓宽国外船代理业务网络,不仅能够提供高效的通关服务,而且能够进行多式联运服务;四是要对国外船代理公司进行等级优选式分类管理,通过竞争淘汰弃用那些服务差收费高的船代理公司,形成稳定的服务渠道,这样做既安全又高效。总之,只有真正为货主提供一流的服务,促进货物贸易的增长,才能使货运服务业得到不断的发展。